英国离岸公司法例
英国公司法是19世纪30年代起便出现某些有关公司问题的制定法。1948~1976年陆续颁布过几个综合的公司法,但有的问题仍规定在财产法和契约法中。区分营利公司和非营利社团。营利公司又划分为私公司和公公司,前者股票不得上市,股东不得超过50人,相当于大陆法系中的有限公司;后者股票可上市,股东人数不受限制,相当于大陆法系中的股份有限公司。公司成员分两类:股票持有人和债券持有人,具有不同的过问公司业务的权利。不论是法院判决或自愿解散公司,均应指定清算人。
英国离岸公司法例
英国公司法是19世纪30年代起便出现某些有关公司问题的制定法。1948~1976年陆续颁布过几个综合的公司法,但有的问题仍规定在财产法和契约法中。区分营利公司和非营利社团。营利公司又划分为私公司和公公司,前者股票不得上市,股东不得超过50人,相当于大陆法系中的有限公司;后者股票可上市,股东人数不受限制,相当于大陆法系中的股份有限公司。公司成员分两类:股票持有人和债券持有人,具有不同的过问公司业务的权利。不论是法院判决或自愿解散公司,均应指定清算人。
英国公司类型 (法律规定了四种类型的公司)
(1)私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:成员的责任由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量确定;
(2)私营担保有限责任公司:成员的责任由其承诺对公司资产的贡献数量所确定;
(3)私营无限责任公司:公司成员的责任没有限制;
(4)上市公司:公司的股票向公众发售。只有上市公司才可以向公众发售股票。
对于大多数商家来说,最常见的类型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,分为两种形式,即私营有限公司和上市公司。许多海外公司会选择私营有限公司的形式。海外公司在英国成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通过两种方式:完全控股的子公司(海外母公司拥有该公司100%股份),或者合资公司(股份由不同参与者共同拥有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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